上海斜厍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斜厍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斜厍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1执118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斜厍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李塔镇延寿路****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斜厍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建设大厦****20号丰臣海悦广场170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斜厍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斜厍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4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斜厍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斜厍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货款832327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仲裁费953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停止经营,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房产和土地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本院非首封法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4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