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5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3号综合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339788。
法定代表人:何雪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成松,男,汉族,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3号东辉翰林鑫苑临街商铺20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9888049P。
法定代表人:罗木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二字第63号民事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桂民终3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7)桂05破2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苏文、苏锦、莫广鸿对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已查封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应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置,不能在本案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置,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洲
审 判 员 李建威
审 判 员 黄辉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大帅
书 记 员 龙 泉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