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申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号中铁物流园商务楼A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3号综合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何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波,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政,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闽斌公司申请再审称,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与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是两笔不同的真实交易。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记载7种规格钢材,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记载8种规格钢材,即使两张单据记载的某些规格钢材重量类似,也是偶然性,符合常理。正洋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属于错误单据或重复单据。两张单据均经双方签字确认,证明双方发生交易。二审判决存在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正洋公司提交意见称,1.盘螺6、盘螺8、盘螺10是非标准件,每扎的重量不统一,交易时需要过磅称重。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与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记载的盘螺6、盘螺8、盘螺10重量相同,有违生活经验。结合两张单据记载的交易时间为同一天,其他交易品种、数量高度重合,闽斌公司主张两张单据是两笔不同的真实交易,应进一步提供补强证据。2.闽斌公司按照交易时间顺序请款,即先交货的先请款。闽斌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就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开票请款,正洋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付清货款。2017年3月31日之后发生的大量交易,闽斌公司已经请款,正洋公司也已付清。但是,闽斌公司未就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开票,直至双方全部交易结束后提起诉讼请求付款,违反双方交易习惯。3.正洋公司对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的形成作出了合理解释。闽斌公司拒不提供货源、运输凭证、财务记录等补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综上,请求驳回闽斌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闽斌公司诉请正洋公司支付货款,主要依据是《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等。正洋公司抗辩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与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是针对同一笔交易,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属于错单,其货款不应重复计算。经审查,闽斌公司提供的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记载的时间均为2017年3月31日,两张单据记载货物除“抗震片22×12米”“抗震片22×9米”的规格、数量、金额不同外,其余货物规格、数量、金额相同,两张单据反映的交易情况高度重合。两张单据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均有“吴某”字迹,二审诉讼中,正洋公司申请吴某出庭作证,吴某陈述闽斌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送钢材至工地由其签收,但卸货时发现抗震片22×12米仅有320支,另有抗震片22×9米共计320支,其要求重新开具送货单,之后闽斌公司重新开具了送货单并表示之前的送货单已撕毁,证人吴某的陈述与两张单据显示的内容吻合。并且,闽斌公司对编号为0002438《送货单》及此后发生的交易均向正洋公司开具发票请款,但对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没有开具发票,与双方交易习惯不符。因此,正洋公司的抗辩具有合理性,闽斌公司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实其提供了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上记载的货物。但是,闽斌公司未能提供补强证据对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予以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正洋公司不应向闽斌公司支付编号为0002437《送货单》涉及的货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兰 曲

审 判 员  黄文臻

审 判 员  黄滔滔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知花

书 记 员  施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