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姑苏区新添友建筑材料经营部、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303号
申请人:姑苏区新添友建筑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PA2845U,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民主村**朱家湾**。
经营者:毛叶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339788,住,住所地广西省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华强科技孵化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何雪华,董事长。
申请人姑苏区新添友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保全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新添友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