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华***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7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1日)。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