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财保13号
申请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33号正洋大厦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33978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GHG2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0万元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木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帐号2102********内存款人民币6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案件申请费3520元,暂由申请人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