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向燕。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卡中存款9108.59元(大写:玖仟壹佰零捌元伍角玖分),剩余2975.12元(大写:贰仟玖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案款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进行手续查封,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泽  塔
审判员 多吉东周
审判员 谢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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