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坝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287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5日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宇,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阿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壤塘县壤巴拉花园****。

法定代表人:蔡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勇,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阿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042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5042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承包了阿坝县“光影揽胜”观光摄影点提升项目工程。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进入被告工地参加劳动。被告安排原告负责工地管理。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4日,原告用自有皮卡车为被告转运建筑材料,按行规,以每月4000元车辆使用费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14000元;买发电机、电线和施工必须材料,原告支出了11290元;工地用柴油、汽油共计10966元;为被告雇请挖掘机费用12900元;为被告的民工租房及水电费用支出1266元,以上共计50422元。该费用属于被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6月17日,本案被告阿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多支付工程款为由起诉原告***至本院,该案为(2020)川3231民初180号案件,于2020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要求***公司返还其在阿坝县“光影揽胜”观光摄影点提升项目工程中垫付的款项共计50422元,该诉求已在(2020)川3231民初180号案件中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国华

审 判 员  易西姐

人民陪审员  然木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