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4297号 原告:山东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英雄路17号。 被告: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壤巴拉花园二单元1102号。 原告山东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申请费445元,由原告山东嘉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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