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502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18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中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创源路1号科技创业基地306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与北海中药港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将被执行人北海中药港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海
审判员*远
审判员沈海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