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

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指北针广告展览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802民初4074号
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广西瑞东科技有限公司2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指北针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排社区罗岗路6号金坑山庄六巷1号5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指北针广告展览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为441元,由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甘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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