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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2473号
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被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