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7民初11427号
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梁正。
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91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
审判长韦月玲
人民陪审员*涛
人民陪审员*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旺才
书记员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