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

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与广西鹏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2民初1350号
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广西瑞东科技有限公司2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稚。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鹏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8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0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0元,由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凌伟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瑜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