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2民初1350号
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广西瑞东科技有限公司2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稚。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鹏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8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0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0元,由原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凌伟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瑜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