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502执恢66号
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北海中药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中药港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北海中药港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已偿还完所有执行款给申请人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602元,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海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