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1969号之一
原告:天津智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12房屋。
法定代表人:霍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瑞东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珍,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智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智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智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原告天津智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