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典电子有限公司与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6397号
原告:上海精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号**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87914122。
法定代表人:居上,上海精典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瀚,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永镇**永路**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596898。
法定代表人:**,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8元,减半交纳57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精典电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楚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