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捷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7980上海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荣捷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7980号
原告:上海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89号6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荣捷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9号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捷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8元,减半收取计5384元,由原告上海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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