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5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145号金色世纪26栋2单元602室,公民身份证件号。
柳州市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鹧鸪江路3号12号楼12-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业年。
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柳州市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名下有桂B×××××的车辆一辆,车辆未扣押,无法处置。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土地登记情况为:无。
工商信息登记情况为: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可执行内容。
采取的强制措施为:已限制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4873035元,未执行金额为4873035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柳州市宏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罗淞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龙仲方
书 记 员  韦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