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稳展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5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鹧鸪江路3号11栋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品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谭小武。
柳州市稳展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稳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365131.2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桂B×××××、桂B×××××的车辆两部,本院已依法对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没有被实际扣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稳展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潇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稳展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5执150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韦棋柱
审 判 员  刘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益州
书 记 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