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11民初2842号
原告: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威达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科威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山东科威达公司财产损失费109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1500元。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日,***驾驶鲁D×××××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边的路灯杆及监控杆相撞,致监控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山东科威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日5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驾驶鲁D×××××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处时,与路边的路灯杆及监控杆相撞,造成路灯杆、监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进行了处理,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7日,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正价鉴评字(2019)第J00942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书,结论为监控设施的损失价值为10900元,鉴定费600元。*******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保险期间。山东科威达公司系监控设施的实际所有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鲁D×××××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而山东科威达公司在本案中未起诉保险公司,因此山东科威达公司的损失应先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的部分,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对于山东科威达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费10900元、鉴定费6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损失扣除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2000元后,下余9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