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39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兴阔,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一千余元,现已冻结其账户。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经查发现被执行名下存有保险,因其保险无实际价值,暂不执行该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9536元,已执行金额10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路克福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