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3805号
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972089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合憬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1521808H,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F405室。
法定代表人:丁亚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合憬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9元,减半收取4099.5元,由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康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