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无锡市利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9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972089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1028室。
法定代表人:章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震,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利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HNJUX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路56。
法定代表人:黄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申请人:范里,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利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山、范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29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利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山、范里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利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山、范里名下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利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山、范里名下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红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