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63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威拓公路养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桃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同宝,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弱水科技产业(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南侧、乡界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道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拓公路养护设备有限公司、朱同宝、弱水科技产业(宿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陶 春
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人民陪审员 祁 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