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航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创想车神汽配有限公司与重庆达航工业有限公司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8420号
原告:重庆创想车神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福来村干井岗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94766P。
法定代表人:胡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达航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MR3N41。
法定代表人:文斌。
被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31721T。
法定代表人:黄力进。
被告: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506X3。
法定代表人:罗韶颖。
本院在审理重庆创想车神汽配有限公司与重庆达航工业有限公司、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想车神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想车神汽配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想车神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7元,减半收取2503.50元,由原告重庆创想车神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明丹
书 记 员 晏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