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1968号
原告:石家庄科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号楼4层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9205373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继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2号楼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0833073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科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科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庄科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霍帅
书记员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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