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04财保31号
申请人:迟来利,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和支行、卡号:08×××79内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迟来利提供名下佳木斯市永红区28委、佳房权证永字第××号、建筑面积111.1平方米产籍档案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以50万元为限;
查封申请人迟来利名下佳木斯市永红区28委、佳房权证永字第××号、建筑面积111.1平方米产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