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524执65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于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吉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兴隆管理局。
申请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吉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吉马特经贸有限公司在集贤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款,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吉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