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再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郑颖),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l号。
法定代表人:邹艳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粤民申6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样发
审判员  张艮开
审判员  贾 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