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2民初146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邹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娟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冯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