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茌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茌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民初397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山东茌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区迎宾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茌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