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1175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