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392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