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冻结银行存款386,1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13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