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1444号
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高速公路南侧S202省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8521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路综合楼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107908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公民身份号码
×××0617。
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