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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建设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3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建设服务中心,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4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建设服务中心、辽宁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