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3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建设服务中心,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4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建设服务中心、辽宁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