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126号 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西大道5号4幢101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34323083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江西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