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镇人,住该镇下沟村一组。
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科教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