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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1337号
原告:***,男,汉族,正宁县人。
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科教苑小区*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明,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计3040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