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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02民初2908号

原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与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