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02民初2908号
原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与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