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1025民初1569号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国柱
书记员 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