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25民初1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宫河镇人,住该镇代店村武东组001号。
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建隆大厦北楼13层。
法定代表人:任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正宁县锦泰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周家镇燕公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宁县锦泰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张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