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249号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宋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9。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户,男,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85796086X。
法定代表人:任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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