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肖某、宋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5民初2300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
被告:宋某,男,汉族,居民,正宁县人。
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建隆大厦北楼13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宋某、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党  海  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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