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487号
原告:庆阳万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阳万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庆阳万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万兴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其提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请求,因本案未经法院裁判、送达,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万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7元,退付原告庆阳万兴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