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鹿城镇城关仕林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1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三角路7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83624428T。
法定代表人:韩开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喆,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侠,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鹿城镇城关仕林学校,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光雨,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莉荣,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阜南县鹿城镇城关仕林小学,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光雨,该校校长。
上诉人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得公司)因与上诉人阜南县鹿城镇城关仕林学校(以下简称仕林学校)、被上诉人刘莉荣、原审被告阜南县鹿城镇城关仕林小学(以下简称仕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9元、阜南县鹿城镇城关仕林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刘雅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