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程登科、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26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程登科,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阳光华府6号楼105、2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83624428T。
法定代表人:韩开志,经理。
原告***与被告程登科、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程登科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恩祥
人民陪审员  马雅娟
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