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503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北苑小区北苑名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83624428T。
法定代表人:韩开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亮,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阜阳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