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2民初3930号
原告:台州海平航海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B幢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93873559P。
法定代表人:於祖康,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531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海平航海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台州海平航海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海平航海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吕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